奇德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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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奇
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奇德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
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布局和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募投项
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合理充分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此页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谢 泓 章明秋 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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